2014 年 10 月 14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 11 次委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依托单位的注册、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监督、保障等职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重大调整、终止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等情况时,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报告;
(七)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组织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其他与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托单位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和条件;
(三)具有专门的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诚信氛围,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近 3 年无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记录;
(六)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依托单位注册,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依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变更;
(四)其他影响依托单位基金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变更。
第十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予以注销:
(一)不再是独立法人单位的;
(二)自愿放弃依托单位资格的;
(三)2 年内未组织申请科学基金资助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的;
(六)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定期公布依托单位注册、变更和注销情况。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依托单位不得组织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研究内容重复申请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将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研究内容改头换面后组织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包括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科研经费等,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因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重大调整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伦理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基金资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对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科学基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和业务,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学习科学基金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和新要求。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在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科学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对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研究符合科技伦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公开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依托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依托单位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依托单位管理政策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依托单位及其科学基金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等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依托单位资格 3 个月至 1 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注册、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申请、审核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经费使用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结题报告等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撤销其依托单位资格,3 至 5 年内不得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依托单位注册的;
(二)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未履行科技伦理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在依托单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前发布的有关依托单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